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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時報》《衛報》《柯克斯書評》《華爾街日報》書摘好評舉薦
司法究竟庇佑了財團,仍是維護了你我?

“一種傳染性的貪婪,似乎控制了多數的企業。”
——前聯准會主席葛林斯潘(Alan Greenspan)

從頂新黑心油風暴,到日月光K7廠偷排廢水案,
為什麼財團違法層見疊出,審訊卻常常只是雷聲大雨點小,
謀求了天文數字的巨利,遭到的懲辦卻完整不成比例?
政治護航與司法讓步,如何共同促成一樁再一樁破不了的弊案,
蠶食你我的稅金,乃至最後能夠期待的公義?

匯豐銀行卷入洗錢弊案,必需支付超過19億美元的天價罰金;
西門子行賄遍及全球65個國家,金額超過14億美元;
英國石油的煉油廠爆炸案造成百人死傷,罰款突破5千萬美元……

從洗錢舞弊、職災意外到環境損壞,
企業犯法在你我的生活週遭層見疊出,
隕落的性命、蒙塵的山水、深不見底的財政黑洞,
都僅在媒體上化約成一個個使人瞠目結舌的罰金數字。
這些企業不只大到不能倒,更大到不能關,
還能在法庭上透過各種調停,交流到自己最滿意的裁決結果。

多數的受害者分文未得,47%的緩起訴企業分文未罰,
且讓咱們回溯數十年來哄動全世界的安隆案、西門子案與KPMG……等,
一窺當時的法庭究竟產生了甚麼?
在司法與財團這場大衛與歌利亞的對立中,
正義之石終究真能打倒偉人嗎?

本書蒐集了數十年來的企業訴訟案,一一檢視:
◎檢查官如何透過各種告密管道,發現犯法並起訴企業?
◎企業透過何種手腕,妄圖降低罰金數字與懲辦刑度?
◎被害人除了了被化約成報道中的死傷數字,還能如何踴躍影響審訊?
◎有“企業專制者”之稱的公司監察人,是不是真能請求企業全面改革?
但願藉由追根究抵的爬梳,跳脫媒體片面的報道,
看出到底是甚麼致使了本日財團橫行的不公局面,
小市民又能從中做點甚麼。

【國內正義舉薦】
◎張鐵志(台灣政治與文化評論家)
◎孫友聯(台灣勞工戰線祕書長)
◎周偉航(輔大哲學博士,熱點專欄博客“人渣文本”作者)
◎吳叡人(中研院台灣史鑽研所副鑽研員

【國際精彩好評】

“葛雷特敘述大型案件的精彩敘述,讓讀者迫不及待往下讀……最使人信服的是,他完成為了資料庫彙整的艱鉅任務,蒐集了二十一世紀所有定罪或檢察官以及企業之間達成某種協議的重大企業訴訟。企業罪犯一直存在咱們周邊,所有未來應該考量的做法,都在這本首要著作之中!”
——桑默斯(Lawrence Summers),《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

“葛雷特最大的貢獻在於全面性的數據彙整。他基於過去十年備受矚目的企業案件數據,附加詳實、有力的解說,包含德國團體企業西門子的行賄丑聞、會計師事務所KPMG的稅務詐欺指控,和英國石油的礦場爆炸案等等。”
——米勒(Bailey Miller),《華盛頓月刊》(Washington Monthly)

“作者葛雷特是一位法學家,以前曾經寫書反省DNA免責軌制,此次他采用數據處理法子解讀大企業的刑事訴訟。藉由檢視訴訟結果之中,某些從未起訴的例子,直指現行法律不足以起訴企業罪犯。”
——匹許寇(Jessica Pishko),《波士頓評論》(Boston Review)

“葛雷特針對於企業緩起訴以及一般刑事訴訟,進行全面且詳實的檢驗,並且做出結論,這些手法總體而言都毫無成效。葛雷特從處心積慮蒐集到的證據中發現,許多案件都很難知道誰應當為公司的違法行為負責;而且公司自身也未能到達實質的體制以及道德改革。葛雷特利用廣泛調查以及豐厚明細支持他的結論,其清淅文筆獲得普羅群眾以及專家各方的注重。”
——拉考夫(Jed Rakoff),《紐約時報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葛雷特鑽研了美國以及海外企業的犯法行為,盡管作者對於於檢察官減少企業犯法的能力抱持悲觀態度,他也發現了少數帶來但願的趨勢。葛雷特的突破性鑽研,奇妙地融會了清淅文筆以及道德憤慨。”
——柯克斯書評(Kirkus Reviews)

“葛雷特的精彩著作正好順應時期潮流!本書經由切實、徹底的鑽研,訴求更理性、更公正的法律監督。”
——普林思(Nomi Prins),《National Memo》

“葛雷特大聲呼吁,應當起訴更多企業犯。作者利用蒐集到的數據,對比企業貪婪以及逃避的手法明細,與其懇切的聲明有多大的天壤之別。葛雷特懧為政府缺少資源以及宣判企業罪犯死刑,而偏好罰款、緩起訴協議以及高薪的公司監管人。本書臚陳為什麼起訴企業會失敗,文筆流暢而且表露詳實。”
——查爾斯(Harry Charles),《藏書樓期刊》(Library Journal)

“本書是完全以及偉大的著作,是震動人心的原創性鑽研。本書最凸起以及可貴的地方在於,強調目前起訴企業新奇以及怪僻的現象。”
——布威爾(Samuel Buell),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

“葛瑞特突顯聯邦檢察官處理毒品、移民以及其他罪犯,與處理犯法企業的做法有多麼不一致。這是首次懧真看待所有企業起訴以及評估政府監管成效的作品。”
——里奇曼(Daniel Richman),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






目錄

1對於戰偉人歌利亞
——巨大財富的暗地裡,大可能是被遺忘的犯法
Case Study》西門子全世界賄賂案
2法庭上的攻防戰
——傳染性的貪婪,似乎控制了多數的企業
Case Study》安隆風暴暗地裡的安達信案
3緩起訴的幕後交易
——法令遵循軌制真的扭轉了群組織,或是掩飾了太平?
Case Study》KPMG非法避稅案
4白領高層的鴕鳥策略
——群組織運作的基本定律,就是壞信息不會往上傳?
Case Study》安達信案與KPMG非法避稅案
5噤聲的被害人
——我在水裡聞到血的味道,而他們卻想排光池裡的水
Case Study》英國石油煉油廠爆炸案
6胡蘿卜與棍棒的協商
——打不痛的棍棒,吃不飽的紅蘿卜
Case Study》西門子全世界賄賂案、馬多夫龐氏圈套案
7推進變革的那雙手
——高薪掌權的公司監察人,治愈了病入膏盲的公司嗎?
Case Study》必治妥施貴寶案、西門子全世界賄賂案
8逍遙法外,更逍遙海外的企業罪犯
——當美國把法律出口到全球,他國的法律是不是該讓步?
Case Study》英國航太軍火交易賄賂案
9企業是不是真的“大到不能關”?
——甚麼樣的懲辦,才能讓犯法企業洗心革面?
Case Study》巴克萊銀行操控利率事件
附錄
參考數據






內文試閱

噤聲的被害人
  ——我在水裡聞到血的味道,而他們卻想排光池裡的水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一大早,領班在德州德克薩斯城的煉油廠開著堆高機。工廠所有人是英國石油公司,一家英國跨國石油以及瓦斯公司。一百碼距離之處是雙倍大的拖車辦公室,他的妻子以及岳父也在煉油廠工作,此刻正在開會。驟然間,從他暗地裡拖車那個方向傳來爆炸聲。他回憶著:“我即刻回身環顧四處,看到、聽到並感覺到又產生兩次爆炸,而且比第一次更震動。一顆巨大的火球沖向天空,一並將焚燒的瓦礫帶進空中。”

  領班看到推車往一邊歪斜,然後消失,被爆炸的氣力夷平了,裡面有他的妻子、岳父、朋友以及同事,他沖了過去,“但一切都成為了煙霧以及火海;焚燒的瓦礫從空中掉下,到處都是烏黑、濃重刺鼻的油煙。我看到的拖車僅是被鏟平的大量焚燒殘骸。我跳上拖車開始發掘。”

  接著又一次爆炸把他擊倒。他站起來找到一台堆高機,把復蓋拖車的殘骸移開。在此時,“驚人的是,很長一段時間不斷有焚燒物體從天上掉下來。”他從車頂搬了約六車的物品,而多數在搬動時又會爆炸。然後他跳上拖車走進瓦礫堆,由於找不到妻子,他絕對於不會離開。

  從天而降的爆炸

  德克薩斯城煉油廠是美國第三大廠,每一天提煉四十七萬五千桶原油。廠房佔地廣闊,具有一千二百畝地。所以它是全國最首要的能源設備,二○○五年提煉了將近三%的汽油供美國本土使用。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是工廠最悲慘的一天。

  開車經由煉油廠的人,可能都看過這座奇特的建築,包括煙囪、儲存槽、火光以及其他復雜的工業設施。每一家煉油廠都不同樣,但一般來講,這個設備是用來將原油轉為有用的產品,包含汽油、噴射機燃料以及柴油燃料。一家煉油廠是由許多制造這些產品的小煉油廠群組成。德克薩斯城煉油廠在此延伸場地有三十多個不同的單位,二千多名工人。象這樣的單位出產高辛烷值汽油4。

  高辛烷值汽油引爆比較遲緩,可以按捺汽車制造商所謂的過早點火或引擎爆裂。這對於高效能引擎來講無比有價值,由於引擎活塞的精准計時很首要。高辛烷值汽油由蒸餾較高辛烷值液體,並將其混合至標准汽油制成。制造高辛烷值液體的建築稱為異構化工場(isomerization unit,簡稱isom unit),並且使用十二.五英尺寬、一百七十英尺高的餘油分離金屬塔。塔的底部表面積很大,用來煮沸輕烴,讓高辛烷值液體化為蒸汽上升至塔的頂部,他們再由此蒐集液體。

  那天早上,金屬塔在關閉數週後正在從新激活。激活一座龐大的工業廠房是很首要的操作,但這件事並無在當天早上的安全會議裡討論。為何?那座塔不應當在那天激活,但不知為什麼主管從沒要工人讓機器空閒不動,而其別人其實不知道機器已經經在從新激活。異構化工場的工人也顯得精疲力盡,由於他們幾近連續一個月都是十二小時輪班。

  英國石油沒有讓塔的安全措施保持優良狀況。如果高壓太強,溢出的液體會經過各種管道流入角落旁的容器。該容器稱為排汙罐,於一九五○年制造,曾經產生過起火、釋放易燃蒸汽以及侵蝕問題,但英國石油從未修理過。英國石油應當在排汙罐頂部裝置照明彈;由這些照明彈發出的火焰能夠在可控制的爆破中,安全地將多余液體燒掉。工程師以及主管機關提了好多年,英國石油應當要裝置照明彈,但他們與其他許多人的請求,都由於本錢問題受到忽視。加之排汙罐過小了,熱高壓燃料必需有出口,於是從連接排汙罐的一百一十三英尺高的煙囪噴發出來。

  領班記得,他以及距離排汙罐僅僅一百二十一英尺遠的辦公室其他工作人員,一開始並沒注意到產生甚麼事。反正他們不在異構化工場工作,也跟它扯不上甚麼關系。排汙罐本來應當放在偏遠之處,放在工人左近很危險。他記得“咱們的拖車這麼湊近操作單位是很不尋常的事”,而他的岳父很不滿意那個地點,“但咱們必需遵守公司的唆使”。

  那天早上拖車裡的員工,根本不可能知道機器被激活了,或是機器有問題。極具爆炸性的燃料開始由排汙罐噴飛至空中,象間歇泉同樣,流回地面蒸發,高溫燃料構成逐步增多的蒸汽雲,可能在任什麼時候間爆炸。有毒煙霧從現場散播開來,然而在左近拖車辦公室裡的工作人員還不知道危險降臨,也沒有警鍾或警報器響起,由於它們都故障了。

  有些煉油廠員工最後發現了問題,開始准備逃跑,但跑得不夠快。一輛柴油車放錯位置,空閒在離排汙罐約二十五英尺之處。它產生逆火,卡車的火花掉至一片逐步蔓延的熱液體燃料上,引起了巨大的爆炸。

  領班從爆炸中生存下來,並且肅清了被夷平拖車上的爆炸車輛,在瓦礫堆中找到他的岳父。他已經經死亡。“我停下來一段時間對於著他的遺體禱告。”最後,他找到了妻子的辦公室:“有個書架在她坐在坐位時掉在她頭上,我想那多少維護了她。她身處的范圍又有火又有煙霧,所以被燒傷,失去了意識。我很懼怕她會死……我用肩膀把書架頂起來,把她救出來……她被抬上救濟直升機,我則看著它飛離。”

  最後有十五個人死亡,都是在拖車辦公室或左近的員工,一百七十多名員工受傷。瓦礫紛紜飛落德克薩斯城,在市中心上班的人都感覺到地面的震撼,好象產生地震同樣。從爆炸地點最遠至四分之三英裡外的房屋都損毀了,損失共數十億美元。領班的妻子幸存了下來,但她失去意識約九十天,後來都待在燒傷加護病房。有毒煙霧對於她的肺部造成永遠性的傷害。她時常呼吸短促,肺裡隨時會發生液體,而且會不斷咳嗽。

  可預感,卻依然遇見的浩劫

  多年來,員工請求在煉油廠增設安全措施,包含修理煙囪以及增添照明彈。英國石油在一九九九年買下工廠,固然,老舊的工廠長時間存在著問題。當地經理在二○○二年請求看產生嚴重問題的煉油廠講演,並做出結論,懧為設備已經完整退化,很耽心會產生嚴重的現場事故。英國石油需要花更多經費修理煉油廠,但他們不願意支付這些本錢。

  公司文化可能多少以及這件事有關。英國石油“保持優良健康、安全以及環境”的計畫聽起來頗有良知。但是,從二○○三年的稽核就中發現了該公司的“開支票心態”,其預算根本不足以到達所有許諾以及目標。負責員工安全的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曾經為了同類型煙囪的不安全狀態傳喚工廠,但他們並無進行維修。美國化學安全委員會(U.S. Chemical Safety Board)在爆炸後做了評估,並發現大量證據都表明浩劫行將產生。

  當時,英國石油一直在從新塑造環保石油公司的形象,公司標志改為看似黃、綠色花朵或熾烈陽光的圖案,並且高喊“超出汽油”的口號。執行長布朗(John Browne)在爆炸隔天,於德克薩斯城市政府發表聲明,告知記者這是“英國石油史上最黑暗的一天”。在公司任職了三十八年,他說:“這是我見過最可怕的慘劇!”他向被害人家眷保證,公司會“盡一切氣力讓未來覺得比較好於一些。讓明天比今天更好”。

  三番五次的官司,永不兌現的許諾

  煉油廠爆炸相關訴訟迅速蔓延開來。為因應這起慘劇事故,英國石油當即辭退了煉油廠的六名技工以及職員。英國石油內部調查講演指責這些員工不當使用設備,並且沒有采取緊迫應變行動。這六名員工提出告知,終究也都以以及解結束。此間爆炸被害人,如那名領班,提出數千起對於公司的控告,英國石油也開始悄悄解決。這種民事訴追以及解一般為保密進行;英國石油這種公司應當會想回避公家線人。

  領班形容他以及妻子很早就開始以及英國石油以及解:“咱們不想上法院;咱們想要收場這件事,並試側重建生活。”雖然英國石油答應負擔妻子的醫疔費用,“但在以及解以後,他們並無兌現”。在頻繁的書信以及電話溝通之後,領班提出另外一項告知,花了一年,英國石油才有所行動,而且還請求病院打折,只負擔一半的欠款。

  以及私人民事以及解不同的是,刑事案件一般為公然審理,其目的在於處分罪犯,讓他們經受社會最嚴厲制裁的恥辱。聯邦檢察官決定依據《空氣清淨法》控告英國石油,一九八三年美國聯合碳化物(Union Carbide)在印度博帕爾(Bhopal)的農藥工廠釋放了大量的有毒氣體,釀成上萬人死亡的大災害,這項法令因而而出生,又稱為博帕爾條款(Bhopal Provisions)。該法令旨在確保美國不會再產生相似事故,並懧定知道沒法遵照偵測以及阻撓有害物資釋放至空氣的具體措施,屬於犯法行為。英國石油是第一家根據博帕爾條款起訴的公司。執行聯邦環境法的環保局官員表示,這個案件會釋放“這種犯法會遭起訴的消息”。至於這起爆炸案的被害人,可能在這起大宗刑事訴追案施展甚麼作用呢?

  被害人的希冀:獲得補償,或是懲辦罪人?

  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擔任很重大的角色。他們再也不被指望奉行維多利亞時代的兒童守則——“囝仔人,有耳無嘴”。在構成美國法律基礎的英國習氣法系統中,沒有檢察官的角色。被害人一般必需請求法官拘捕犯罪者,而他們必需自己提出告知,但願懲罰罪犯以及得到傷害賠償。從殖民時代開始,專用的警察部門以及檢察官開始代表被害人,但不是讓他們提告,檢察官比較側重於監禁囚犯,而不是補償被害人。

  立法者逐步創建凝聽刑事案件被害人說話的空間。過去幾十年,良多州頒布了被害人權力法案,給予被害人或其家眷諸如針對於裁決發表陳說的權力,並且解釋犯法對於他們的影響。法律也側重維護被害人隱私、維護他們不受威嚇、請求更關注他們耽心的問題,並容許他們介入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長時間以來已經經有賠償被害人的慣例,藉此填補他們所受的傷害,而過去幾十年中,立法者也透過更多罪惡的強制罰款,以及讓被害人更易取得補償的方式,擴張賠償范圍。

  有良多人辯論這種被害人角色的適量性,但沒有人想過刑事犯法中被害人應當施展甚麼作用,特別在愈來愈多公司利用協議防止受審的情況下。被害人權力可能在公司訴訟中含有尤其的意義,而咱們不清楚立法者是不是徹底想過,如果被害人成為大槼模案件中首要的部份,會有甚麼結果?企業犯法以及街頭犯法中,一個人傷害另外一個人的案子可能完整不同樣。被害人可能由於有權在公司量刑時發言而獲得勸慰嗎?追訴公司可能觸及不計其數的被害人,要找到以及聯絡所有受犯法行為影響的人,可能很難題。

  前面的章節談到檢察官日漸趨向讓企業免於定罪以及減少罰款,以作為履行體制改革的前提,但他們是不是真的請求實質性改革常常使人懷疑。理論上,被害人可以在堅持追究更多責任方面,施展很首要的作用,如果檢察官接受的罰款不足,被害人可以堅持請求傷害賠償。我想知道被害人權力在金融犯法中施展甚麼作用,或者大批的被害人能否提供具體的貢獻。接下來我會提及被害人確切在公司訴追中佔有愈來愈首要的份量,每一年支付這種被害人的賠償金達數億美元。被害人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追究公司責任,但他們的意見不見得會被聽到。

  除了了介入權,聯邦法律也提供被害人賠償,即所謂的回復原狀∕賠償(restitution)。被害人能夠得到有別於刑事罰款的金錢補償,以期他們從傷害中復原。目前在許多聯邦訴追中,強制性地必需提出回復原狀的要求,其緣由來自兩項法律根據,一是一九八二年的《被害人及證人維護法》(Victim and Witness Protection Act),其中槼定,法官為特定聯邦罪犯量刑時,“得指令”回復原狀賠償給被害人;另外一是一九九六年的《強制回復原狀予犯法被害人法》(Mandatory Victims Restitution Act),其中槼定,法官在為特定聯邦犯法進行量刑時,包含暴力、詐欺、財產等犯法,“報命令”回復原狀賠償給被害人。根據量刑准則,只要犯法被害人可得肯定,回復原狀始終是對於群組織量刑的選項。被害人沒必要主動提出回復原狀之要求,檢察官會負責找到被害人,而法官會確保他們得到賠償。而不論被告在受量刑時,其支付財力如何,法院都會就回復原狀∕賠償做出裁決。

  回復原狀的金錢賠償是刑事處分的形式之一,也可作為緩刑的前提。如果被告沒法一次付清,法官可能會做成付款的時間表——分期方案。也有配置領取賠償優先順位的程式,例如賠償應先給付給私人犯法被害人,然後才是政府,或裁決犯法被害人應較保險公司與其他第三方享有優先權。被害人不能重復取得賠償;由民事侵害賠償訴訟或保險公司所收到的金額,將由回復原狀賠償中扣除了。

  財產沒收是在聯邦刑事案件中,賠償犯法被害人的第二種選擇。沒收的客體可能及於犯法人的汽車、藝術品、珠寶以及其他資產,再加以拍賣。此一情況可能呈現在刑事案件,或針對於財產自身所進行的個別民事或行政程式中。將沒收得來的資產以及金錢給付犯法被害人,稱為減緩(remission)。以及回復原狀不同的是,它的范圍不包含收入損失、所失利益或人身傷害,而犯法被害人必需要提出賠償之聲請,並且只能收到所失財產的公平市價。司法部的資產沒收暨洗錢司處理復雜的沒收事宜,光是在二○○八年,就給付超過四億美元的金額給犯法被害人。另外,沒收所得的金額可能被並入回復原狀基金,即所謂返還(restoration)的程式。沒收資產也可能用於支付執法的費用(大部份配置給國家以及處所執法單位)。

  在所有公司訴追協議案件中,最高額的沒收金額呈現在摩根大通案,總計沒收了價值十七億美元的資產。其犯行是在二○一四年初,未就馬多夫利用銀行帳戶行使龐氏圈套的可疑活動,做成講演。如果摩根大通被裁判所付的是刑事罰款,這筆錢就會歸於財政部。但檢察官所追的,是請求沒收十七億美元源自龐氏圈套的財產,因而這筆錢會並入設立以賠償該圈套被害人的基金。

  企業犯法可能會使犯法被害人之介入與回復原狀自身,變為很復雜的訴訟。如果特定的犯法被害人太多,致沒法執行回復原狀;或如果計算回復原狀金額觸及解決“復雜事實議題”,並會過度耽延定罪裁判時,法院不必定必需就回復原狀做成裁決。無非法官有各種辦法,可以處理具有大量犯法被害人與觸及復雜事實的案件,包含指派託管人協助賠償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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